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化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随县。因本案于2021年1月2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化兴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某、检察官助理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化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51日晚,被告人徐化兴与李某在湖北省随县张某家吃饭,饭间徐化兴有饮酒。饭后,徐化兴驾驶鄂sek593小型轿车将李某送至安居镇红仓村,后又驾车返回到安居镇徐家嘴村的家中。20时许,徐化兴发现其母亲马某吐血,便驾车载其母亲马某、弟弟徐某等人前往随州市中心医院治疗,当行至南郊办事处随州印象路段时,被在该处执勤的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警用酒精检测仪现场对徐化兴进行吹气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0毫克/100毫升。后执勤民警组织医务人员对徐化兴抽血并密封送检。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从送检的徐化兴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0.2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化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吹气检测及抽血照片、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李某、徐某的证言;3.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徐化兴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化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化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化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庹 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柯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