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被执行人:占国小,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占国小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刑初字第01156号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职权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占国小缴纳罚金3000元。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查明:一、被执行人占国小名下金融机构账户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占国小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占国小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占国小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占国小现无法联系。
以上事实有“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等材料佐证。
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故执行程序暂予以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若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随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381执29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