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廖建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
审理经过
关于廖建波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821刑初26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追缴被执行人廖建波违法所得3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1、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廖建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于2021年1月6日查询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部门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另查,被执行人仍在服刑中。
3、于2021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村委会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违法所得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