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硕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青青,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文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河北晟宇棋天中药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富康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3MA09QLE708。
法定代表人:张文强,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硕宇与被告张文强、河北晟宇棋天中药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期间,王硕宇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当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硕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硕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硕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