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湖口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台山大道与学苑路交汇处力山世贸中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091070177P。
负责人:胡峰,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焱武、李昱,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杨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湖口支行诉被告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湖口支行以双方已经庭外达成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湖口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92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湖口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