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周丰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申请执行人: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1号贵州乾朗钢材物流有限公司一楼A-1-11、A-1-13、A-1-15号。
法定代表人:胡光亚,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永恒兴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97号金泰大厦13层6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任红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丰生、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永恒兴盛工程有限公司、胡勇、任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丰生、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贵州永恒兴盛工程有限公司、胡勇、任红卫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周丰生、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永恒兴盛工程有限公司、胡勇、任红卫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应得收入或其他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