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素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昔阳县。 被告:乔维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昔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兴与被告乔维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兴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素兴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素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素兴减半负担向本院缴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乃武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孔      华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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