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扶余市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青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峰,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扶余市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扶余市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扶余市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洪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香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