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文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金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文安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文太因与被上诉人邱金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6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文太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郝文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郝文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上诉人郝文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