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现因双方协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喜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丛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