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威海市政伟石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79703980J,住所地荣成市虎山镇石耩村东。
法定代表人:宋政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方方,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静,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秦春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威海市政伟石材有限公司与田风军、秦春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威海市政伟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威海市政伟石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威海市政伟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威海市政伟石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