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威海市政伟石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79703980J,住所地荣成市虎山镇石耩村东。

法定代表人:宋政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方方,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静,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秦春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威海市政伟石材有限公司与田风军、秦春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威海市政伟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威海市政伟石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威海市政伟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威海市政伟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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