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国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奇台县恒道远航一站式汽车服务会所,住所地新疆奇台县健康西路阳光悦景商业区。 法定代表人:彭瑞,经营者。
审理经过
原告杭国萍与被告奇台县恒道远航一站式汽车服务会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杭国萍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国萍以与被告奇台县恒道远航一站式汽车服务会所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杭国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00元,减半收取计1825.00元,退回杭国萍。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陆 亮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任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