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XX,男性,****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伽师县。
被执行人:麦XX,男性,****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伽师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XX与被执行人麦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5000元,,本院依法扣划了5000元,剩余5000元案款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3129执6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