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师有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国家能源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甲醇分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
被告:付秀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勇,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师有贵与被告付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