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向强,曾用名李向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周占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向强与被告周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向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向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占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向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本金2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被告以工地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3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不和原告照头协商还款之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依法判如所诉。

被告辩称

周占奎辩称,其没有向原告借款,罗贤中向原告借款其并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2008年底李向强在工地跟罗贤中要求还钱,由于罗贤中当时没钱,原告李向强和其协商,由其给原告出具借条,再让罗贤中给其出具借条,因罗贤中的工人工资需要经其手发放,所以才做此担保。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对事实认定如下:罗贤中承包被告周占奎的钢筋工程,2018年4月16日,罗贤中以工地需要钱为由向原告李向强借款23000元,罗贤中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款单,一份收到条。2018年10月26日工地停工,罗贤中需要回家,原告向罗贤中讨要,罗贤中让周占奎给原告出具借据和收到条,周占奎给原告出具的借据和收到条各一份,罗贤中让原告将罗贤中给原告出具的借款单和收到条撕毁,周占奎同意。周占奎给原出具的借据载明,今借到李向前现金23000元整,用于劳务开支,工程款中扣除。周占奎给原出具的收到条注明,今收到李向前现金23000元整。后被告周占奎未偿还该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罗贤中将其欠原告李向强的23000元债务转让给周占奎,周占奎给原告出具借据和收到条,原告李向强对债务转移同意,故罗贤中将其欠李向强的债务转让给被告周占奎的行为成立,周占奎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李向强要求被告周占奎偿还借款23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其请求。周占奎关于其没有向原告借款,罗贤中向原告借款其并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辩称理由,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周占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向强借款本金2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6元,由被告周占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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