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小波,男,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周立涛,男,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李红,女,现住本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周游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茄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周立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小波与周立涛、李红、七台河市周游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易新 审判员 纪凤岩 审判员 孙震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