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海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锋,信丰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肖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海清诉被告肖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海清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郭海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意周转困难,于2019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现金30000元人民币,被告自己也写了借条给原告,双方口头约定在原告需要资金时可以随时要被告归还。2019年底,因原告家里自己要用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但被告却以生意失败为由只归还了1万元,剩余2万元口头说在2020年端午节前归还,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剩余借款,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肖威未作答辩,但向本院提交转账记录7份。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5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88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2019年7月14日、8月17日、10月19日、11月22日以及2020年1月24日被告累计向原告还款14800元。

诉讼中,原告自认未约定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000元,由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证实,可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肖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海清借款14000元;

二、驳回原告郭海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肖威负担100元,由原告郭海清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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