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光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现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告:龚开信,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麻阳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光永与被告龚开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刘光永于2021年6月24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光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光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光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兴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娥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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