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达才,曾用名卢平刚,男,****年**月**日出生,侗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6月30日被贵州省黎平县某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在家。

被告人杨正龙,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6月30日被贵州省黎平县某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在家。

被告人吴金祥,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6月30日被贵州省黎平县某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在家。

被告人吴孟祥,曾用名吴孟朝,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6月30日被贵州省黎平县某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在家。

审理经过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刑诉[2021]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达才、吴孟祥、吴金祥、杨正龙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忠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达才、吴孟祥、吴金祥、杨正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卢达才、吴金祥、杨正龙三人先后向吴某1、吴某4、石某购买了黎平县“岭孖”坡林木共三片,之后三人邀约被告人吴孟祥合伙,2018年12月期间,四被告人在仅持有吴某1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岭孖”坡三片林木全部采伐出售,造成无证滥伐了“岭孖”坡吴某4、石某的林木,经鉴定:黎平县德顺乡黑洞村“岭孖”坡被采伐树种为杉木;采伐面积4.5亩;活立木蓄积42.00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29.40立方米;经济损失15480.00元,其中木材损失13230元。案发后已缴纳了木材损失款。

本院查明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诉讼文书,黎平县林业局文件(黎林刑移(2020)8号)、案件移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伐区作业设计说明书,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两份,无罪记录证明四份,现场卫星图、林权归属情况,情况说明,黎平县某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相关证据等书证,证人吴某1、吴某2、王某、石某、吴某3、吴某4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卢达才、吴孟祥、吴金祥、杨正龙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卢达才、吴孟祥、吴金祥、杨正龙违反国家森林管理制度,无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达才、吴孟祥、吴金祥、杨正龙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卢达才、吴孟祥、吴金祥、杨正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达才、吴孟祥、吴金祥、杨正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时查明,被告人卢达才、吴孟祥、吴金祥、杨正龙接到某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某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于2021年6月30日主动到黎平县森林某局缴纳了木材损失款13230元;四被告人在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达才、吴孟祥、吴金祥、杨正龙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42.00立方米,数量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达才、吴孟祥、吴金祥、杨正龙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四被告人系一般共同犯罪,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案发后,四被告人接到某民警的电话后主动到某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能主动缴纳木材损失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委托黎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卢达才、吴孟祥、吴金祥、杨正龙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同意对四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综合考虑被告人卢达才、吴孟祥、吴金祥、杨正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卢达才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被告人吴孟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被告人吴金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被告人杨正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被告人卢达才、吴孟祥、吴金祥、杨正龙退缴的木材损失款一万三千二百三十元,依法予以没收,由黎平县某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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