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美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被告:刘德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美秀诉被告刘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刘美秀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美秀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美秀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刘美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