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秦靖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红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曹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澳美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柳林街10-2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MA0P5E574N。 法定代表人:秦靖毅,总经理。 上述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方景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盛,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银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靖毅、唐红岩、曹强、大连澳美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美口腔公司)因与上诉人方景飞、被上诉人徐银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靖毅、唐红岩、曹强、大连澳美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方景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翁祖青 审判员  黄 征 审判员  黄冰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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