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府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麻栗坡县。 被执行人:陆健,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府鑫与被执行人陆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云2624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陆健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杨府鑫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移送我局执行,于2021年4月22日向陆健送达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陆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陆健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陆健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劵、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人行信息,未发现陆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主持双方当事人和解,双方当事人在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和解协议,杨府鑫同意陆健定于2021年8月31日以前给付15000.00元,余下部分定于从2021年9月起,每月给付20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止。如到期未履行,申请人将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21)云2624执253号的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学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默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