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延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 被告:西城区消防救援支队,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119号。 负责人:李兴华。
审理经过
原告王延龙与被告西城区消防救援支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王延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延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肖成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