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加孜依拉·阿山哈孜,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 被执行人:巴哈尔古丽·胡拉西,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加孜依拉·阿山哈孜与巴哈尔古丽·胡拉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24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加孜依拉·阿山哈孜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825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9825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加孜依拉·阿山哈孜与巴哈尔古丽·胡拉西于2021年9月9日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加孜依拉·阿山哈孜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50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仲玉新 审判员 张浩 审判员 罗归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哈杰提 书记员 关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