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谷良,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韬,广东朝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恒富辉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南县寨岗镇城北开发区(鸡谷坳街)。 法定代表人:黄耀辉。
审理经过
原告潘谷良与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恒富辉石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谷良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谷良以与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恒富辉石业有限公司达成自行协商解决的合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谷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潘谷良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房一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房金梅 书 记 员 房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