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顶山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中路沁园小区活动中心三楼301、302、303、30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9184605F。 法定代表人:石鸿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巧,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房军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平顶山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军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顶山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暂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顶山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顶山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烈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江玲 书 记 员 郑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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