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孙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吴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欧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业宏,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中库建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酃湖新村188号(酃湖水上度假中心)。
法定代表人:金丽萍。
被告:何海兰,住衡阳市珠晖区酃湖新村188号。
审理经过 原告吴孔武、吴滨、欧青诉被告湖南中库建恒置业有限公司、何海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孔武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孔武、吴滨、欧青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中库建恒置业有限公司、何海兰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吴孔武、吴滨、欧青撤诉。
本案受理费7663元,减半收取3832元,由原告吴孔武、吴滨、欧青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强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谭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