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巫山县雪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桐子坪林业小区9号楼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TBNX87。
法定代表人:范永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特别授权),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巫山县雪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巫山县雪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巫山县雪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巫山县雪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