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泗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执行人:资兴市源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三都镇三都企业劳动管理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光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光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泗健与被执行人资兴市源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陈光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20)湘0408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房产一处。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淘宝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陈光智、刘喜英名下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郴州市岭生态城“在水一方”一期D76#栋103室【产权证号:湘(2019)北湖不动产权第0015718号、面积:253.46平方米】,现无人竞买。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资兴市源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陈光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上述房产依法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处置外,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房产处置暂未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湘0408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上述房产经司法拍卖程序成交或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