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祁县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韩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1)祁商初字第41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照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