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洪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莫凤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审理经过

关于孙洪涛申请莫凤春物权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民终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洪涛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洪涛与被执行人莫凤春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民终136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丽红 审 判 员 蒋 政 审 判 员 胡恒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宏宇 书 记 员 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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