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园路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75857504A。
法定代表人:翟建民,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禹,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方子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金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罗莉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江贤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王安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诉被告胡金海、罗莉莎、江贤红、王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