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阳澳海澜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塞湖街27号。 法定代表人:何平平。 被执行人:李重,男,1973年12月15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洪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沈阳澳海澜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4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一、被告李重于2020年9月17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沈阳澳海澜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2018年10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房贷32572元;二、被告李重于2020年9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澳海澜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元;三、案件受理费1044元,因调解解决减半收取522元,由被告李重承担。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是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经本院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人已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线索,故未能对其实施拘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极财产查控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21)辽0191执恢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长 刘海滨 执行员 芦 鑫 执行员 佟 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国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