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翠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崇仁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被执行人王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翠翠与被执行人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赣0428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判令王林于2016年5月份偿还吴翠翠人民币1500元。2016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吴翠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启动财产调查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院(2016)赣0428执37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吴翠翠尚未实现的债权1500元,应由被执行人王林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果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