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佳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高翔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佳乐与被执行人高翔翔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米东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佳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回案款8,468.01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恢63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