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日格力,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青海省乌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红尖兵,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青海省乌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乌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青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乌兰县。
原审被告:乌兰县兴海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乌兰县希里沟镇北小街兴海商业街物业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15950144275。
法定代表人:韩海宽,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日格力因与被上诉人红尖兵、杨**、田青元,原审被告乌兰县兴海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2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日格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