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胜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杨高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胜利与被告杨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周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高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胜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杨高锋于2020年9月15日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无奈,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杨高锋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高锋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周胜利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杨高锋出具的借条、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高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周胜利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被告杨高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