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建明,男,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翼城县隆化镇南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建明诉被告翼城县隆化镇南吴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赵建明于2021年7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建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建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赵建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