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铁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解鹏,男,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解鹏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122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解鹏未按期缴纳罚金,铁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8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解鹏缴纳罚金2610000元。2021年3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解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解鹏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台车辆,本院对该车辆车籍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262.90元,本案已扣划。剩余2606737.10元,因被执行人解鹏、无保险、无网络资金、无保险,未执行到位。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等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执行成与否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案件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解鹏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