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凡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9号东方红小区延农综合楼7楼卡-222(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罗雪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天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凡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龚天宇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湖南凡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4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湖南凡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龚天宇2020年7月27日签订的《APP开发服务协议》已于2020年9月1日协商解除;
二、双方一致确认:湖南凡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6月10日前退还龚天宇合同款4000元(支付至龚天宇的支付宝账号×××@qq.com),逾期未支付的,龚天宇可按照本案一审判决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龚天宇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6元,调解减半收取138元,由湖南凡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四、本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本调解协议交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不写案件事实,文书不予上网;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