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创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康复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49356142XW。
法定代表人:徐怀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民,山东太阳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邹城市家怡商贸中心,住所地:邹城市东滩路1109号(地质苑小区门西)。
经营者:武丽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现住邹城市,系邹城市家怡商贸中心业主。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创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家怡商贸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9日立案。原告山东创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创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创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5元,由山东创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