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素兰。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山。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本院预收案件受理费905元,予以退回原告赵某880元。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文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