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中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环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妮,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静。
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住广东省阳西县沙扒月亮湾。
法定代表人:曹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锐波。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中桥诉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中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妮,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锐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中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为原告办理广东省阳西县沙扒镇月亮湾7栋2406号房的房地产权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价值为383531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延期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11199元(违约金计算方式:383531元×0.01%×逾期天数292天,逾期天数计算方式:从2017年12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之日止,现暂时计算至2018年10月16日,计算得逾期天数292天)。3、要求被告退还多支付的办证费用15405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2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阳西县的房产。房产的建筑面积为45.9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34.59平方米。房屋交易总价为38353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383531元,被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原告出具购房款发票。被告于2016年1月1日为原告办理了交楼手续。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及《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四》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在涉案商品房实际交付后即原告实际签署房屋交接单后72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完毕该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否则应当支付延期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违约金。然而,截至目前,被告仍未为原告办理上述产权证,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另外,被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求原告缴纳办证费用并告诉原告该笔费用按实际情况多退少补。然而,被告收取原告办证费用15405元后,并无告知原告该笔费用的去向,也没有告知原告,原告所交付的该笔费用包含哪些项目,所以,原告现要求被告退回该笔费用。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已取得该房屋大产权证书,并在2019年4月4日发函给原告要求共同申请办证,该函在2019年4月6日送达给原告,双方在2019年4月16日完成了面签,目前等待不动产中心颁发原告名下的产权证书;二、关于延期办证的违约金,被告认为截止日期为双方完成面签的日期,该违约金被告愿意与原告在领取产权证书时协商解决,对于办证费用因目前尚未颁发原告产权证书,仍有部分费用需要缴纳,目前无法结算,被告同意与原告领证时据实结算或多退少补。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8日,原告郭中桥(买受人)以383531元的价格向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出卖人)购买其位于阳西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十五条载明:“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7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3、具体约定见附件四补充协议第八条”。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第八条第2项载明:“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机构办理该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在买受人按本协议约定提交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所需的全部资料、缴清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所需的全部税、费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实际交付后即买受人实际签署房屋交接单后72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完毕该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能将该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证书办至买受人名下,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已付房价款×0.01%×逾期天数),该违约金包含了买受人因此而发生的全部损失。由于买受人原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致使房地产权证书延期办理的,则上述规定期限相应顺延,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购房款383531元给被告。另外,原告还支付了相关办证费用合共15405元给被告。相关办证费用包括契税、查询报告证明费、公共维修基金、房产测绘费、交易手续费、转移登记费等,收取方式实行多退少补原则。2016年1月5日,被告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其后,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涉案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构成逾期办证违约,遂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阳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6年3月10日出具阳西县沙扒月亮湾滨海旅游度假区一期金兰湾住宅小区1#、5#、6#、7#、8#楼的《广东省阳西县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再查,被告于2019年4月4日发函给原告,要求原告收到该份函件之日起三日内协助被告共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该函于2019年4月6日送达给原告,双方于2019年4月16日到阳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了涉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鉴于房地产权属证书是商品房权属证明的唯一法定凭证,领取到房地产权属证书是原告最重要的合同目的之一,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已于2019年4月16日到阳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故原告请求被告为其办理阳西县的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请求已履行完毕。另外,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涉案商品房交付后的720日内(从2016年1月5日的次日起算720日),即在2017年12月26日前为原告办理完毕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现被告逾期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原告请求自逾期办证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即按房屋价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本院应予支持。据此,本案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应按房屋价款383531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从2017年12月27日计至涉案商品房的权属证书登记至原告名下之日止。因涉案商品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尚未办至原告的名下,为此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目前仍无法确定,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多收的办证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涉案商品房的相关办证费用确定后再与被告据实结算或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在办理好涉案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之日起的十日内支付违约金给原告郭中桥(以房屋价款383531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从2017年12月27日起计至涉案商品房的权属证书登记至原告郭中桥名下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郭中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计283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负担2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