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纳雍县汇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
法定代表人:王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纳雍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乙(王甲之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纳雍县汇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纳雍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525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纳雍县汇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纳雍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人民币13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250元,负担执行申请费15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纳雍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纳雍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有账户,本院对上述账户采取额度冻结措施;被执行人纳雍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证券投资收益、保险等信息。
3.本院经到纳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纳雍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注册资金800万元,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张洁持股100%,认缴出资800万元。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纳雍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朱某某高消费令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纳雍县汇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乙,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纳雍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审计调查等措施。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纳雍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纳雍县汇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黔0525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