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帆,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男,汉族,系辽宁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越姣,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莹,女,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辽宁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泓达物业)因与被上诉人周莹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辽宁泓达物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

上诉人在案发漏水前后均尽了物业应做的义务。在漏水前的平日物业维修中,上诉人多次维修污水主管道断裂及管道断裂处的问题,并已经向原审法院举证说明。在发生漏水时,上诉人及时对漏水地点进行抢修,尽最大可能减少住户的财产损失。经调查,上述漏水原因是因为楼梯年久下沉压断水管所致,非因日常维修不当所致。如果要追究责任应当由地产商针对房屋建筑质量问题进行追责而非由负有日常维护义务的上诉人承担。

另外,上诉人在事后核对了解,当时被上诉人留给物业的紧急电话为空号,致使物业人员无法第一时间告知被上诉人,而这一后果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责任。但是一审法院罔顾上诉人勤勉所为,强行将全部财产损失责任转移给上诉人承担,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分配原则,一审法院审理错误。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财产损失数额及证据的真实性存在错误。

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租房协议及票据,数额及租房的时间远远超出了必要所需,存在人为扩大的主观故意。且证据的真实性存在质疑。

一审法院查明

综上,请法院查明事实,公正裁决。

一审原告诉称

周莹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2020年5月26日,原告所在的蓝天佳苑小区因下水道主管道堵塞造成原告名下位于沈阳市浑南区返水,造成原告家中地板、床、衣柜、鞋柜、屏风、鱼缸底座等多处财产损失,满屋恶臭无法居住。因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下水道返水造成的财产损失35,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房屋承住人返水期间在外租房费1,500元每月,共计三个月4,500元,清洁房间费用1,000元;诉讼费、评估费用2,000元由被告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辽宁泓达物业一审辩称,返水的事情属实,但是物业公司现在该做的都做了,也给维修了。

一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围绕起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

原告周莹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照片22张,证明房子漏水被淹了;证据2,房屋租赁协议三份,自5月27日起至11月27日,收据三张,证明房子受损无法居住,出去租房花了13,500元;证据3,收据一张,证明花费评估鉴定费2,000元。

被告辽宁泓达物业对以上3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被告辽宁泓达物业提供如下证据:照片、业主通知,证明返水不是人为的,物业公司已经通知到了业主,不应承担责任责任。

原告周莹质证意见:没接到电话通知。

诉讼期间,原告周莹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束后,一审法院依法向原、被告宣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原、被告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26日,原告所在的蓝天佳苑小区因下水道主管道堵塞,造成原告名下位于沈阳市浑南区返水,导致原告家中财产损失严重。因房屋损失负担等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就财产损害赔偿问题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系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因该小区主管道堵塞造成原告家财产损失严重,经专业鉴定机构对原告家中损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房屋损失价值10,771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院查明

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案涉房屋承住人返水期间在外租房费用13,500元(每月1,500元,共计9个月)的诉讼请求,因其向本院提交了收款收据及租房协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清洁房间费用1,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损失及房屋清洁已实际发生,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有原告提交的收据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鉴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莹财产损失10,771元;

二、被告辽宁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案涉房屋承租人租房损失13,500元;

三、被告辽宁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莹鉴定费2,000元。

案件受理费813元,由被告辽宁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质对、采信的证据及确认事实再予采信、确认。

本院认为:2020年5月26日,蓝天佳苑小区因排水主管道地下部分断裂、堵塞,造成周莹位于沈阳市浑南区下水管道污水上溢,室内地板、床、衣柜、鞋柜、屏风、鱼缸底座等多处遭至水浸,满屋异味,不能正常使用。

此间,上诉人辽宁泓达物业系蓝天佳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单位,依法负有保护业主财产安全的法律职责。相关事件虽系楼体设施自然沉降所致,且辽宁泓达物业已采取了有效的挖掘、抢修工作,但因辽宁泓达物业在事发之后,未能及时通知业主周莹赶回清理室内污水,亦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室内财产的损害,而是对周莹室内的污水浸渍事实采取了放任态度,致使室内被脏水长时间浸渍,发生财产污损、居室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害事实,对此后果,辽宁泓达物业负有过错,故一审法院判决辽宁泓达物业对案涉损失承担足额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现有证据条件下,辽宁泓达物业主张变更一审裁判意见的上诉请求,欠缺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3元,由上诉人辽宁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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