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负责人:杜雪兵,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梅,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自贡中艺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谢昌均。
被申请人:自贡彩灯之乡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钟东泉。
被申请人:谢昌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申请人:钟小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申请人:钟东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被申请人自贡中艺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自贡彩灯之乡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谢昌均、钟小玲、钟东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2,034,402.26元范围内进行保全,2021年5月31日,本院出具(2021)川0302民初17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钟东泉、钟小玲共同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房屋所有权证:2××2、2××3)、位于自流井区(房屋所有权证:2××7),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钟东泉、钟小玲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
二、查封被申请人钟东泉、钟小玲共同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房屋所有权证:2××1)、位于自流井区(房屋所有权证:2××7)两套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钟东泉、钟小玲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
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