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俞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东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俞云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7年6月1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7月2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俞云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9年4月至2021年2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4个。另查明,该犯系累犯,2020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18日上账金额为1000元、消费金额为2805.4元,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有抚州市东乡区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俞云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狱内年消费金额为2805.4元,有抚州市东乡区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难以认定其确有履行能力。但该犯有法定从严情形,故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出具“该犯系累犯,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俞云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23年7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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