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被告:康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强县。
审理经过
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与康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