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小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三六团室。
被执行人:李荣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三六团。
被执行人:王万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八师一三六团退休干部,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琴与被执行人李荣欣、王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下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小琴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4281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李荣欣、王万云在金融机构开户及存款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李荣欣、王万云在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登记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李荣欣、王万云在石河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中提取被执行人王万云工资收入3911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小琴,被执行人李荣欣于2021年5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张小琴自动履行案款10887元,本案共计执行到位5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小琴与被执行人李荣欣于2021年5月1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小琴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0801执恢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