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杨玉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
申请执行人:阮爱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阮爱红与被执行人杨玉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玉萍对本院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杨玉萍称,请求法院每月给异议人及其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3000元。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阮爱红申请执行杨玉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785执200号],法院对其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进行冻结。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之规定,法院应当保留其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理由如下:1、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XXXX为其本人养老金收入账户,也是其及其家属唯一的生活资金来源。其于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每月均通过该账户收入养老金为1134.27元,社保扣款192.78元。2、其是离异人士。在发生的本案交通事故中,其也受伤并自费3530.47元医疗费进行诊治(该笔费用及其他任何损失申请执行人阮爱红至今亦未向其进行赔付),至今尚未完全康复。其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2020年3月25日交通事故中受伤,已丧失劳动能力,仅靠养老金生存经济十分困难。3、其离异后独自抚养儿子,现儿子仍在读大学,要其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另外,家中尚有年迈的父母亲要其扶养。4、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统计数据,2019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4424元一年。为此,其及其扶养家属仅靠其名下的养老金生存,请求法院每月给其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3000元是合法、合情、合理。综上,若强行冻结、扣划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XXXX的养老金,其乃至家属将无法维持生活。望法院对于其请求予以准许。
申请执行人阮爱红没有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21年2月18日,杨玉萍因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冻结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XXXX账户的存款,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粤0785执异54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杨玉萍的异议请求。其不服本院该裁定,申请复议,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粤07执复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杨玉萍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21)粤0785执异54号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以及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因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已经作出(2021)粤0785执异54号裁定书裁定驳回杨玉萍对于本院在(2021)粤0785执200号案中冻结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X的异议请求,其中并明确执行时应为其保留生活必需费用,且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作出维持原判的执行裁定。因此,杨玉萍在本案中再次对(2021)粤0785执200号案中的冻结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应不予受理,但本案系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故应裁定驳回杨玉萍的异议申请,具体预留生活必需费用的金额和标准应由异议人向本院执行局提出申请,并由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审查核实,本案不予以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异议人杨玉萍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艳明
审判员 郑艳慈
审判员 郑平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嘉敏